蔡笑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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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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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违约情形

作者:蔡笑莹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7次举报


主要有以下情形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违约情形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违约情形

1、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

3、出租人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承租人,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

4、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

5、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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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笑莹律师,女,广东省潮汕人,毕业于西江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职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汕头
  • 执业单位: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离婚、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