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被告系离异。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2011年12月19日,原、被告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2年9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李乙某。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14年7月,原告居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和佳苑8-606室。2014年10月19日,原告报警称被告酒后殴打自己。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引发家庭纠纷。
原告李甲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事项;
2、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
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页,证明原告与儿子李乙某系母子关系;
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5、李荣山出具的证明一份(加盖了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和佳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证明2014年7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
6、报警证明二份,证明被告曾至原告父母处闹事,并殴打了原告;
7、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打印的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曾因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8、录音光盘及其录音整理文字材料一份,证明被告曾打电话恐吓原告,也证明了被告未对婚生子尽抚养义务(播放录音)。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李甲某与被告茆某某离婚。
律师观点:本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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