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常识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户口在本市;
2.双方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现仍为夫妻关系;
3.双方亲自到场;
4.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 ;
5.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方或者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名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A4纸书写或打印,未办理前离婚协议书请勿签字) ;
: 4.)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不限底色)
西、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双方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五、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处理离婚协议纠纷的职权,当事人离婚后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果你们认为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即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民政局或者本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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