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
被告人杨某某,男
被告人张某,男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张某犯强奸罪,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陟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2014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张某与谢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高某某带至武陟县和平路中段舒安招待所打牌,谢某、杨某某、杨某、张某趁高某某短暂离开房间之际预谋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
高某某回来后杨某某离开房间,高某某与谢某、杨某、张某继续打牌。后杨某将灯关掉,谢某搂住高某某脖子将其扼倒在床上,杨某、张某按、摸高某某,杨某脱高某某裤子时因其激烈反抗未脱掉,三人未得逞。
高某某欲离开招待所时杨某某进入房间,杨某某进入房间后阻止高某某离去,并将其搂躺在床上,亲、摸高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高某某反抗并以上厕所为借口逃离。高某某母亲报警后三人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武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张某与他人预谋共同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张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武陟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多个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调节基准刑?
三、量刑分析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对于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对于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对于单个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实践中不存在问题。但对于多个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调节基准刑,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有的不区分或未能正确区分先适用情节和后适用情节,将总则中规定的所有情节均作为先适用量刑情节适用,一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有的对多个先适用的量刑情节,也适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等。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可分为一般量刑情节和特定量刑情节,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特定情节属于先适用量刑情节,先适用特定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特定量刑情节包括三个层面的量刑情节:一是表征犯罪主体身份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情节;
二是决定犯罪形态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情节;三是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和作用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情节。
实践中,多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具体如下:
1.对于仅具有一般量刑情节的,各量刑情节之间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
2.对于具有多个先适用量刑情节的,各先适用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各特定量刑情节之间是连乘关系。
3.对于单个先适用量刑情节与单个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时,先用特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一般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两者之间是连乘关系。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一般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4.对于具有多个先适用量刑情节和多个一般量刑情节的,特定量刑情节先按照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再进行调节。
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1+一般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 - 一般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这种调节方法也被称为“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张某与他人预谋共同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虽然三被告人系强奸未遂,但不影响轮奸情节的成立,应认定三被告人构成轮奸。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分析,本案虽系轮奸,但属于犯罪未遂,且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害,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在量刑上应当与其余二被告人有所区别。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犯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节之一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案虽为犯罪未遂,但系多人共同有预谋的轮奸犯罪,故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鉴于本案没有需要增加刑罚量的情形,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121个月)。
量刑情节方面,三被告人均具有的量刑情节包括:
(1)犯罪未遂,确定减少基准刑的40%;
(2)当庭自愿认罪,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3)取得被害人谅解,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5%;(4)初犯,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
被告人张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被告人杨某和杨某某先适用未遂这个特定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其他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即121个月×(1-40%)×(1-10%-15%-10%)=51.48个月。
被告人张某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先适用未遂和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这两个特定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其他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即121个月×(1-40%)×(1-10%)×(1-10%-15%-10%)=42.47个月。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对三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且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量刑平衡,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要点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刑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具有多个先适用的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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