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晟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都知名婚姻家事律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且有借条,该出资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者:官晟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2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4月29 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购置商品房一套,原告父母于2011年5月6日至同年5月13日分四次借款合计500000元给原、被告。原告于2013年6月4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致认可房屋价值1000000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父母汇款500000元的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认为此该笔款项应视为原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赠与,且被告对借款并不知情,主张借条是在双方离婚诉讼后形成的,不具有真实性。

【案件焦点】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出资时并无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的,应当认定该笔出资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认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父母汇款500000元至原被告账户,原告出具的借条清晰地表明了借款意思表示,汇款单、借条形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链条,且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500000元系对原、 被告的赠与,故该500000元依法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被告对原告所欠父母的500000元债务由原、被告各负担250000元。

【办案总结】

本案例涉及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当一方举证此购房款实为向父母借贷的,对此购房出资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归属如何认定进行了规定,但只用以解决在父母出资明确为赠与性质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习惯和家庭和睦的考虑,父母在出资时往往不会明确出资给哪一方,因此,很多情况下由于无证据证明是对自己子女的出资,故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显然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初衷和意愿,也损害了父母的感情和利益。本案原告主张父母出资实为借贷,因为原告父母并无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并没有赠与合意,并由借条和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而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此笔出资应为借贷而非赠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