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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波|时间:2015年11月05日|391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表我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是医疗事故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一项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医学会鉴定,不应当由法医鉴定;
二、从程序上看,原告的法医鉴定,是由其单方自行委托的,被告并未认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牡丹江市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医学会有权作出伤残以及伤残等级的决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在此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所涉及的“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而原被告双方对医学会的鉴定没有异议,此鉴定就是本案的定案依据。
四、原判决中判决被告赔付原告的款项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作出的,是公正的,合法有效的,请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被告代理人:王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表我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是医疗事故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一项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医学会鉴定,不应当由法医鉴定;
二、从程序上看,原告的法医鉴定,是由其单方自行委托的,被告并未认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牡丹江市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医学会有权作出伤残以及伤残等级的决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在此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其中就包括本案中所涉及的“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而原被告双方对医学会的鉴定没有异议,此鉴定就是本案的定案依据。
四、原判决中判决被告赔付原告的款项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作出的,是公正的,合法有效的,请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被告代理人: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