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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伤者负责

发布者:王波|时间:2015年11月05日|321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柳东是水暖工,其与要装修门市房的张强于2014年5月10日达成装修口头协议,约定装修内容为水暖、电路安装、力工刨沟,水暖人工费700元、力工人工费500元,电工人工费700元。柳东接手该装修事宜后,找到李后请其参与该装修,工作内容为刨墙上的自来水沟和挖地下排水沟,双方约定力工人工费为500元。5月12日李后在墙面刨墙沟时,因地面不平整到处都是土堆和裸露的管道,李后不慎从放置不稳的距地面3.8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创伤性脾破裂,脾被摘除的后果,经鉴定为伤残7级。但柳东只拿给李后400元,还说这是房东张强给的工资,李后的其他经济损失无人问津。于是,李后到法院将柳东和张强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

李后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人。张强将装修房屋的水暖、电路安装、力工刨沟三项一并发包给柳东,双方约定人工费合计2000元,在张强和柳东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柳东是水暖工,李后与柳东之间形成了劳务分包关系,李后是提供劳务者,柳东是接受劳务者,李后与被告柳东之间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强与李后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义务。原告李后从事力工刨地沟和墙沟,应先刨墙以保证地面平整安全,原告先刨地沟致使地面不平整,此为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的原因之一。凡在离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坠落安全措施,高度超过3米以上的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的栓扎端一定要扎在牢固可靠的地方,安全带固定点的安全锁位置应始终高于作业面高度,做到安全带高挂低用,原告将两个脚手架叠加捆绑在一起,距地面高度超过3米,原告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此亦为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的原因之一。综上,如果原告遵守工作流程,重视安全生产,就不会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根据原因力比例应认定原告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可以减轻被告柳东40%的责任,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由被告柳东赔偿6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柳东是水暖工,其与要装修门市房的张强于2014年5月10日达成装修口头协议,约定装修内容为水暖、电路安装、力工刨沟,水暖人工费700元、力工人工费500元,电工人工费700元。柳东接手该装修事宜后,找到李后请其参与该装修,工作内容为刨墙上的自来水沟和挖地下排水沟,双方约定力工人工费为500元。5月12日李后在墙面刨墙沟时,因地面不平整到处都是土堆和裸露的管道,李后不慎从放置不稳的距地面3.8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创伤性脾破裂,脾被摘除的后果,经鉴定为伤残7级。但柳东只拿给李后400元,还说这是房东张强给的工资,李后的其他经济损失无人问津。于是,李后到法院将柳东和张强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

李后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人。张强将装修房屋的水暖、电路安装、力工刨沟三项一并发包给柳东,双方约定人工费合计2000元,在张强和柳东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柳东是水暖工,李后与柳东之间形成了劳务分包关系,李后是提供劳务者,柳东是接受劳务者,李后与被告柳东之间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强与李后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义务。原告李后从事力工刨地沟和墙沟,应先刨墙以保证地面平整安全,原告先刨地沟致使地面不平整,此为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的原因之一。凡在离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坠落安全措施,高度超过3米以上的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的栓扎端一定要扎在牢固可靠的地方,安全带固定点的安全锁位置应始终高于作业面高度,做到安全带高挂低用,原告将两个脚手架叠加捆绑在一起,距地面高度超过3米,原告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此亦为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的原因之一。综上,如果原告遵守工作流程,重视安全生产,就不会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根据原因力比例应认定原告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可以减轻被告柳东40%的责任,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由被告柳东赔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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