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周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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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每日说法】《日常法规系列》

发布者:徐周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旅游 |311人看过


问:自助游中的冒险驴友之间有义务吗?
答:在自助游中,参与人员因相互信赖结成共同利益体,在同伴处于危险状态时,参与者应在合理限度内进行力所能及的施救,否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当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在自助游活动中,活动参与者对于自助游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知,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各参与者基于共同的风险认知和信赖结成利益共同体,因相互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和信赖关系,在风险发生时,负有相互之间必要的、合理的救助义务。
其次,明确自助游参加者的互相救助义务对于救助处于临危状态中参与者具有积极意义,也能减少风险。自助游虽为松散型、自助型的旅游活动,但是由于自助游中客观存在着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任,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在意外发生的情形下,各参与者处于共同利益体中,面临着同样的风险,应当充分认识到危险发生时合理、必要的救助义务,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以避免损失扩大。另外,对组织者而言,应明示和提醒参与者知晓这一义务的存在,在危险发生时,基于其在自助游中的特殊身份,具有组织参与者脱离危险、积极互救以及求救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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