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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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发布者:赵爽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48人看过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的调整。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个体工商户并非法人单位,在民事责任上,业主需承担无限责任。

哪么,在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时,怎么确定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纠纷诉讼的主体呢?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主体,还是业主作为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因此,很明确,涉及到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实践中,通常的写法如下:被申请人(被告):北京XX店,业主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X区X号。

另外需提醒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仍然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实际经营的业主与登记的业主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的业主为当事人”。

因此在普通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当事人,而非该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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