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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布者:顾东杰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4615人看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1

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span="">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2.4万元的,并具有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4万元以上,未达3万元你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 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

有下列情节之一或者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诈骗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或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减少基准刑20%-50%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

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先觉得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说明:以上内容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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