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14250元(暂从2016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嗣后利息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642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4日,被告程某某向原告安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自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算;另载明借款到账卡号为,持卡人为程某某。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虽多次催讨至今无果。为维护合法财产权益,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部分属实,被告同意调解解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账号为的银行卡内转账100000元,2016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安某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借款期为二个月,以实际到账日起算。到账卡号为甘肃建行卡,还款卡号为甘肃建行卡安某某。”。2018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妻子陶某账号为的银行卡内转账还款50000元。剩余10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审理中,原、被告就相关还款事宜协商一致。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某某于2019年7月5日前归还原告安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元,合计105000元。如逾期未归还,则剩余借款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安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5元,减半收取1793元,由被告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