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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开庭

发布者:王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420人看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某强制医疗案件。据悉,这起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青岛市城阳区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2月13日21时许,张某在城阳区西果园村东侧桥洞处,采用暴力殴打手段抢劫被害人董某和孟某。后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孟某所受伤害构成重伤,董某为轻伤。张某于2013年3月22日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意见:1、精神分裂症。2、无刑事责任能力。现张某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xx派出所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过,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

下午庭审中,庭审程序类似于普通刑事案件庭审程序,庭审争辩焦点在于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被申请人张某一直希望回家,并当庭翻供不承认有抢劫行为,只承认有打人行为,但是本案并非解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是决定是否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即便不承认抢劫,但是打人致一人轻伤和重伤按照完全责任能力的人也是属于重罪的。已经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所以有继续危害的可能。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父亲也希望带回老家看护,但是,由于家庭条件的不允许,张某父亲一直务农,被害人方一直未得到任何赔偿以及张某母亲多年因病治疗,家中并不宽裕。无力承担巨大的医疗费用。

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王 兵、李 瑞 庆律师出庭担任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我们的意见是第一、由于被申请人系无行为能力人,因此被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就近执行,便于亲人的探视。第二、待情况好转以后,建议及时申请居家治疗,便于及时恢复。第三、费用问题可由国家支付,及时办理低保和精神病补助。

现案件休庭,本案将择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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