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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中关于人防车位权属的法律分析

发布者:王兵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1349人看过

文 王兵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中,作为购房者会常常接触地下人防车位的问题,而关于人防车位的的权属问题也会带来法律纠纷,究竟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由谁支配,应该说是本文的出发点。

首先,在商品房买卖中,我们会接触公摊面积,而所谓的公摊面积也包含在房价之中,根据有关规章的规定,商品房若按“套”出售,则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关于公摊建筑面积,则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电梯间、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二是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地下室并非在公摊之列,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9条“关于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而人防车位通常位于人防地下室中,可以认定,人防车位面积也不属于公用建筑面积。

其次,根据《人民放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人防地下室是由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民用住宅必须修建的配套设施。但是,法律法规中并无规定其建设费用也应当由国家承担,也未在建成后使用征收等将其划为国有,所有很难认定其为国家所有。如果认定由全体业主共有,则改变了其属性,即违背了国家强制设立人防地下室的初衷。但其建设的成本及费用均由开发商承担,可以由开发商建成后使用,或者委托归物业管理,但是无法改变所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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