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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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是否可以直接解除购房合同

发布者:王兵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934人看过

2013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海阳市山海城7号楼1单元601户商品房住宅一套。根据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但是被告一直未达到交付条件,也未办理正式交付,于是,原告委托王兵律师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同时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情,将本案诉讼至海阳市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海阳金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海阳金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4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55%支付自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12月9日期间的利息34569.64元,自2014年1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仍按上述标准承担。
 因此,逾期交房是可以直接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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