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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得的经济补偿金需要交税吗

发布者:王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税务 |1780人看过

某某顾问单位领导近日咨询我,因公司部门调整,某部门需要解散,一些员工不愿意在其他部门任职了,故单位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是否需要交税呢。说实话,这个单位的缴税意识非常强。于是我告知该单位,根据财税(2001)157号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由单位在支付时代为扣除,从次日起7日内上缴国库。所以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偷税漏税的行为发生,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税。

现实中我们发现,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协商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使双方产生好聚好散的感觉,解除劳动关系后也不会留有什么纠纷,员工的交接工作也会比较的配合,比较顺利,同时员工也会感觉企业也会人性化,友善的对待员工,因此,建议企业相关人员要熟练掌握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另外需注意,如果是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首先提出的,企业同意后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应当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执行,既不要乱扣个人所得税,造成员工利益受损,也不要不扣,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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