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海洋污染案件委托的主体及资格

发布者:杨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污染损害 |997人看过

海洋污染案件委托的主体及资格

1. 渔业生产者(渔民)

捕捞:按作业种类可分拖网:单拖、对拖(捕捞许可证的类别)流刺网

拖虾(桁拖)张网:定置张网、流动(抛碇)张网、帆张网、蟹笼

2. 养殖者——海洋水域

——滩涂

——礁岩(石),潮汐带为主

——苗种养殖

3. 采摘业者——以天然贝类、水生动植物为捕捞对象,此类一般无需许可证。

4. 水产加工业者——以海洋水产品为加工对象的生产者,需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5. 种植业者——主要指以滩涂养殖为业的受害者。

以上索赔者需持有(采摘业除外):

(1) 船舶所有权证;

(2) 船舶国籍证书;

(3) 船舶航行签证簿;

(4) 船舶登记证书;

(5) 船舶检验证书;

(6) 职务船员证书;

(7) 船舶出海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8) 船舶捕捞许可证、年度资源费缴费凭证;

(9)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10) 海域使用许可证;

(11) 水产养殖许可证。

   这是一个初步审核委托人索赔资格及索赔项目所必须的程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