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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腾退与新农村建设拆迁法律分析

发布者:杨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735人看过

集体土地腾退与新农村建设拆迁法律分析

――从山东青岛平度陈宝成案谈起

在北京主要是在海淀北部地区、丰台也有部分农村集体腾退、全国各地都有大量的新农村建设拆迁,主要程序是村委会作出补偿方案决议,村民不同意的就强拆拆迁。这种强拆不同于政府拆迁,不办拆迁手续,直接强拆,无所忌惮。村委会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有权自治,可决定宅基地的使用。这种理由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六)项: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第(七)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九)项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该村的腾退方案涉及宅基地的使用、及补偿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宪法》第十三条关于“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处分除所有权人外,宪法及有关法律只规定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进行征收,或者由其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并无。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此,非因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可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分配。如果是单独的宅基地,村委会可做出决议并进行处置。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村委会不可处置。村民决议不能对抗国家法律规定。

维权。村委会自行强拆村民房屋的,村民有权以故意毁坏财产罪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可提起相关复议和诉讼。也可申请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乡镇政府不作为的,对此提起相关复议和诉讼,达到维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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