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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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应贯彻群众自愿、村民自治的原则

发布者:杨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506人看过

城中村改造应贯彻群众自愿、村民自治的原则

《关于加快推进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村制宜、让利于民’的工作思路,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明确村民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组织村民推选代表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决策与实施,广泛征求村民对住房安置方案、社区规划、房屋设计等意见,集中民智,尊重民意。”,以上规定确定了城中村改造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即“群众自愿、村民为主体”,然而在 某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这一原则没有体现出来。

2008年12月16日,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了包括建设 某庄等13个小区的淇滨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一批复,村民2011年4月20日委托律师调查后才看到。

2008年12月15日,鹤壁市规划局核发 某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选址158.92亩,2011年6月初,村民因复议才发现其存在。

2011年4月8日,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以其他方式征求村民意见,《 某庄村(淇河社区)拆迁安置方案》被公告实施。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改造程序与方案。城中村改造应明确程序。可以由条件成熟的村(组)提出申请,具体实施的部门对该村进行调查之后,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同意,上级部门审核之后,予以公示。城中村改造应明确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社区委员会设立方案、资产核资方案、改造规划方案、资金筹集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改造方案经同意及审批后,组织实施。”之规定,城中村改造首先应制定包括“社区委员会设立方案、资产核资方案、改造规划方案、资金筹集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方案”的改造方案,且该改造方案应经村民同意后才能报经审核。在 某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上述方案中没有任何一个方案是经村民讨论并同意的,而且部分方案,村民至今为止都不清楚是否存在及以什么形式存在。而对于土地储备方案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对村民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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