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而在本案中,在没有取得征地批准文件、没有公告的情况下,就宣称慈溪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了北二环路东延综合改造拆迁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这实属未批即拆,也是国务院三令五申严格禁止的违法占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