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吃差价应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2007年7月初,王先生将一处房产同时委托给多家地产中介公司出售,预售价265万元。7月8日,杨先生接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小姐的电话,张小姐告诉杨先生,有客户韦某看中了他的房子,愿意出价260万元购买房子。
分析:中介公司吃差价是损害了房主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故不应判决没收。韦某做为受托人理应将收取的购房款全部交还给委托人
对韦某做为中介公司员工,具体实施了吃差价的行为,对此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员工具体实施了吃差价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与中介公司无关,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大多数法院认为,员工吃差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中介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只追究员工个人的责任,员工找不到或没有偿还能力不利于保护原房主的权利,也会使真正的责任人中介公司免于承担责任,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