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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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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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产各种避税方法的风险

发布者:杨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264人看过

  一,把交易价格“做低”,做两份阴阳合同。

  高价买卖低价报税属于虚假交易,虽然买卖双方都能从中占点小便宜,卖方少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买方少交契税,但面临的问题是:1,是由于合同上写的买入价低,买方再次出卖时,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个人所得税。 2,遇到拆迁时估价会参照过户时的合同价,评估价值会低。3,如果避税太多的话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可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4,有的买房人会借此机会弄假成真按避税的这个合同上的低价款付购房款。

 二,以租待售

目前以租待售是两年期内售房者普遍采用的避税方式,虽然能充分利用售房者的房屋资源,避免空置损失,但一旦房价在租期大涨,房主因此毁约不再出售房屋,租了几个月的买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反之亦然。

  三 ,先公证过了五年再过户

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我国的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也就是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法律上认可的所有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办法,公证只能证明房屋买卖有效,不能证明买方就是房产的所有人,不能保障买方享有所有人的权利。在没过户的五年内,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或到时不同意过户,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

  四,找开发公司改底单

改底单,就是开发公司解除和原购房人的购房合同,和买房人重新签了一个新的购房合同。如果此房没有在建委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办理。如果已经在建委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就不能再通过改底单的方法办理。根据七部委关于期房限转的规定,禁止期房转让,办理房产证的名字必须和预售登记的名字一致,也就是新的买房人不能用他的名字办理产权证。如果这样办理,原来合同的有效性将失去,而新合同也成了瑕疵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都将面临权益无法保证的问题。

  五,真买卖假赠与。

  有人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逃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一,赠与这种方式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的。二,以这种方式避税严重的话可能会涉嫌偷税犯罪。三,以赠与方式交易的,赠与人不承担质量上的责任。四,非直系亲属外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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