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智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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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提供便利条件之后员工拒绝随迁,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韩智洋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8次举报


※典型案例:

李某所在的A公司因业务调整计划从上海市浦东搬迁到青浦区,新旧办公地址相距58公里。2018年10月初,A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员工公司决定将于11月底完成搬迁,要求员工予以配合,并称针对愿意搬迁的员工,公司在搬迁后的两个月内每月发放800元(共计1600元)作为补贴,此外未提供其他便利条件。李某居住在公司附近,如果随公司搬迁,上下班时间需要至少6个小时,极其不便,故在律师的建议下告知公司无法随公司搬迁,要求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公司称公司已经提供便利条件,不同意随迁的可以离职,但是没有经济补偿。11月30日,A公司如期搬迁,李某未随迁。12月5日,李某按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李某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韩智洋律师代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庭认为,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了变化,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于是否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延续,应当考量该变化是否对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和影响。A公司从浦东新区搬迁至青浦区新址,李某明确表示拒绝随迁。公司虽然为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配套方案,但由于距离过远,上下班路程时间较长,因此该方案并不能完全消除对于员工继续劳动合同造成的实质性影响,故A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韩智洋律师认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质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公司的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体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公司搬迁(本文仅针对上海市内搬迁,关于跨省搬迁请关注本人其他已发表文章)给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的不便和困难程度。“困难程度高”一般表现为:①物理距离障碍。新旧办公地址绝对距离远导致上下班路程时间非常长。②搬迁给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比如本案中李某如果选择随A公司搬迁,则解除当前租赁合同需要支付5000元违约金。在公司未提供相应补贴的情况下,李某面临较大经济损失。③家庭、情感等问题。比如,本案中李某刚结婚不久,如果随公司搬迁就会面临与配偶两地分居的问题。④其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延续的客观问题。

    2、公司在搬迁过程中和搬迁后为员工提供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班车、员工宿舍、补贴等),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向员工支付拒绝搬迁的经济补偿,但是并非绝对可以避免。关键还是在于公司提供的便利条件是否可以适当缓解搬迁给员工带来的不便与困难。比如,公司提供班车之后员工上下班路程时间仍需要4-5个小时甚至更长,那么相当于搬迁给员工带来的上下班时间长的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再比如,本案中A公司虽然同意向李某补贴1600元,但是与李某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支付的5000元违约金相比,补贴只是杯水车薪,A公司提供的便利条件对于李某并无实质性帮助。另外,搬迁过程中,还有一些员工更多考虑的是家庭问题,比如配偶工作地与搬迁后的公司地址距离较远,或者子女随迁后的受教育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难以解决,从员工角度而言,即便是单位解决了个人住宿问题,劳动合同仍旧很难继续履行,拒绝搬迁也在情理之中。

    综上,并非只要公司提供了便利条件,员工拒绝随迁的,公司都可以不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在解决搬迁问题的过程中,公司还是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换言之,只有在公司提供的搬迁配套方案能够比较适当地弥补搬迁给员工带来的不便利时,便利条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便利条件,否则,员工依旧可以以公司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韩智洋律师,咨询电话:15921584889。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