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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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不能提供原值发票致交易纠纷、赔偿65万,同时承担了增加的16万税费,中介方有责任、要赔偿么?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550人看过

【关键词】

原值  税费计算错误 税费增加 中介人员 居间合同 拒绝履行合同 违约金  中介费 上手价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要点提示】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税费计算错误致出卖方税费增加16万元,且出卖方因此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违约承担65万违约金,出卖方能否请求中介机构承担相应损失?本案例法院审查后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税费约27万元是中介机构根据出卖方提供的上手价计算出来的,后因为出卖人不能提供上手发票导致税费巨额增加,系出卖人自身的原因,与中介方无关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出卖人)

原告:朱某(出卖人)

原告:曹某(出卖人)  

被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居间方)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5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出售涉案房屋。协议“其他约定”中第二条约定“因政策变化导致出售房税费增加,双方无条件解约。(出售方税费约27万元”。后在被告的中介下,2013年4月7日,原告与案外人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与案外人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发现税费大幅度增加。原告拒绝承担税费,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案外人买方起诉要求原告方配合过户,并支付赔偿金,后法院判令原告协助案外人过户并支付赔偿金【判决书载明,本案原告在2013年5月4日将其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交与被告时,其中包括系争房屋原购房合同及买进契税单,未包括原购房发票。且不论是《买卖居间协议》还是《买卖合同》中,均约定税费各自负担,同时约定因实行国五条所致税费增加而解约的法律后果,税费超过27万元并不是国五条所致的原因,而是由于原告曹某自身的发票问题。】;后原告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告协助案外人买方过户,并一次性支付案外人违约金65万元。

原告认为原告造成的损失均是由被告造成的,故原告曹某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全部佣金34,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违约损失65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被告居间过错而新增的税金148,185.48元、交易费685.275元和评估费3,500元;4、被告承担因被告居间过错导致原告与案外人刘某、贾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审、二审诉讼费480元;5、被告支付代收房款5万元(因代收款5万元被告已经支付了,该项在诉中撤回)6、被告支付原告为房屋买卖纠纷所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差价60万元,后原告撤销了该项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1.被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曹某等居间服务费5,000元2.驳回原告曹某等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出卖方不能提供原值发票交易纠纷受损同时承担了增加的16万税费该交易中中介有责任要赔偿么?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法院认为,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的约定税费约27万元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手价计算出来的,后因为原告不能提供上手发票税费巨额增加系原告自身的原因。原告主张的被告在居间服务刚开始就明知原告遗失上手发票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明被告在发现税费增加后知道原告没有上手发票,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在居间服务一开始就明知原告没有上手发票,故对于原告的这一主张不支持。对于原告认为被告经办人员没有相关资质的问题,被告在庭审中亦予以确认其表示签订买卖合同时有有资质的经纪人,属于被告居间服务瑕疵,故院认为应当从中介费中予以酌情扣减5,000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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