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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150人看过

医疗赔偿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分析提示:《条例》采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基数。这种标准支付的赔偿费仅保证被抚养人的最低基本生存。《解释》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作为标准,同时考虑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赔偿数额,加强了对赔偿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解释》对被抚养人年限的计算也有所提高,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条例》为十六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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