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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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网络知识产权篇

发布者:李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094人看过

    小心网络知识产权的雷区

    网络环境中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有哪些?企业保护域名的基本措施是什么?网络侵权与企业名称及商标有何关系?如何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条款维护企业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网络打破了时空局限,人们在网上自由地进行各种信息交换,创造出全新的虚拟空间。但网络又是真实的,它的风险与现实世界相仿。

    1998年5月,周某以笔名撰写了篇有关电脑知识的文章登载到其个人主页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同年10月,某报社收到一电子邮件投稿,该报编辑读后觉得满意,要求发邮者提供作者详细资料,但推荐者没有回信。后来该报将其全文发表,署名为“无名”,并加注编者按。

    周某在报纸上看见文章以后,以侵权为由将该报纸告上法庭。报社在答辩时称,该电子邮件发过来时,并未标注“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内容,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报社的作者信息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信息库中仍保留了“无名”文章的信息,其栏目内容中注明作者署名为“无名”,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法院认为,周某作品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通过服务器上传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为社会公众借助互联网主机所接触、复制,故该文章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按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稿酬8万元,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法院没有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由该报报社赔偿作者1000元。

    ■风险评析

    由于利益的驱使,网络也像现实世界一样充满了纠葛:

    1.域名注册的非法争夺

    在互联网上,无论两个域名多么相似,即使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异,计算机也能予以精确识别,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况,但这也会给现实世界的秩序造成麻烦:

    (1)域名抢注。域名抢注,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域名注册不得与注册商标权、商号权等现存权利相冲突,也不得侵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但实际运作中,注册机构仅要求申 请人作出保证,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仍大量存在。

    (2)域名混淆争议。包括“盗用”和“淡化”两种方式:“盗用”是指利用权利人的商标、商号或域名注册成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企业利用被盗域名的知名度或者其他优势来宣传自己的网站,取得不当利益,其实质是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淡化”是指故意降低其他企业的知名度,如将几个大的门户网站东拼西凑成为一个内容低级的网站。

    (3)域名反向侵夺。所谓“域名反向侵夺”,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网络敲诈行为。

    2.利用网络实施侵权

    从国外和国内实践中已出现的情况看,网络上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表现为: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谈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出售;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整理编辑时,只取作品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链接等;网络管理者的侵权行为,如网络服务商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传BBs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等。

    3.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名誉权等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抄袭和淡化等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争夺注意力而大量埋设关键词的行为等。

    ■防范技巧

    1.依法确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及理论,借鉴国际上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如属单纯提供连线的网络服务商,对用户通过网络传输侵权著作权内容信息不承担法律责任,其用户侵权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但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自行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教唆、帮助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商具有对其传输内容可以控制、监督、做增删编辑的,用户上网传输侵害他人权利的内容,经权利人告知该网络商仍不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网络使用者以网络商应著作权人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向网络商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免除法律责任;使用者因网络商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等,由使用者与申请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接洽解决。

    2.发生网络侵权的应对措施

    发生网络侵权时,权利人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向服务商发出警告,要求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在发警告时,应提交相应证据。

    (2)向服务商索要证据。当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收集有用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的特性,故其真实性难证明。为解决这一问题,当事人可以考虑以下方法:①进行权利登记。经过登记和封存的程序,在发生侵权诉讼时,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足够、确实的反驳证据,法院可以登记的情况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②进行电子认证。通过电子认证,不但为当事人的网上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可作为证据使用;③要求网络服务供应者提供证明。可和网络服务商申请侵权发送者的电话号码、上网账号、上网计算机IP地址和代号、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等系列证据,从而为事实的认定打下坚实的基础;④申请专家鉴定或由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书。对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聘请有关专家以鉴定结论或者出具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向法院进行举证,有效提高证明力。

    (4)发现网络侵权行为,向服务商发现警告被拒绝的,著作权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禁令,先行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提供链接服务本身不存在复制行为,也不存在传播行为,但网站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的相关利益就越大,所以经营者通过链接方式吸引访问者。而访问者的误认必然给原网站带来负面影响,使访问者减少,影响力下降。

    仅从著作权侵权角度,著作权人殊难获得救济。但是,如果我们从制止侵权者获得经济利益角度人手,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恶意链接者的行为使他人经营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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