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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纠纷如何维权

作者:郑贴侨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9次举报
截至2017年底,大兴区法院受理的60%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会保险问题,其中有要求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的,有要求补缴的,还有要求报销医疗费的……对这些要求该如何处理呢?
法官教您遭遇社保纠纷如何维权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补偿的非营利性社会安全制度,因其政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近日,大兴区法院法官通过整理此类案件的典型问题,阐释了一些具体处理规则。
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张某于2013年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10月,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经常拖欠工资,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补缴自入职该公司之日起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和法院均支持了张某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对于其要求补缴社保费一项,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处理。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如果产生纠纷,应属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综上,社会保险的征缴以及发放争议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上述案例中,就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张某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的协议无效
王某于2012年8月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王某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工资标准4000元,其中包括社会保险补偿500元。
2017年6月,王某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0元。
法官说法
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缴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参加和缴纳的义务,而没有放弃的权利。
因此,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当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时仍应予支持。
不过,劳动者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农民工主张未缴养老保险赔偿应酌情支
李某为农业户口,其于2007年9月入职某装饰工程公司,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李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其2007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赔偿金30000元和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0000元,补缴2011年7月至2016月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上述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赔偿金6698.40元、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764元,并支持其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对于补缴2011年7月至2016月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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