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付XX因与被上诉人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1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付XX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付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上诉人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