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接受赵X的委托参与其与继子女的遗产继承的二审案件中,作为其二审案件的代理人。在其一审遗漏其亲生儿子即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况下,成功将本案发挥重审,为当事人后续争夺几百万的遗产打下基础。具体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赵X向本院提交了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案外人刘X与姜XX共同生活及刘X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姜XX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鉴于一审法院对于姜XX与刘X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未予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