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不但可以要求出资存在瑕疵(未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且,若发现股东存在循环转账虚假出资的,可以要求出具出资流水的银行,对经强制执行公司和股东财产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银行来讲,在向公司或验资机构出具银行流水的时候,不仅要核实股东是否将资金实际注入了公司,还要核实公司是否在验资之日前的账户余额是否满足出资的标准,若发现股东通过循环转账制造流水的方式虚假出资的,不可为其出具加盖印章的转账流水等验资证明,以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