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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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免死金牌”吗?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548人看过


一起患艾滋病男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情况下,强奸一名有精神障碍的15岁女生的案子引起热议。该案一审中,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近来,诸多恶性暴力犯罪案件的裁判引发多方热议,尤其集中于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判决中的“从轻”字眼。比如山东禹城方洋洋被虐致死案,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广西10岁小女孩前往百香果收购点售卖百香果时被同村青年杨光毅奸杀案,在一审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该男子存在自首情节,改判从轻为死刑缓期执行。





人们不禁发问,自首是“免死金牌”吗?


事实上,以前述艾滋病男子强奸未成年人一案为例,被告人袁某某同时存在从轻的量刑情节和从重的情节,应根据不同的情节分别从轻和从重之后,再把这些都叠加起来最后得出量刑结论。比如他自首可以从轻,强奸精神障碍未成年人应当从重,明知自己艾滋病还强奸他人可以从重,这三个轻和重的情节要分别单独进行评价。最终要叠加起来,该轻的轻,该重的重,综合得出最终的刑罚,而不是仅仅依据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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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即使有从轻情节,最终也可以酌情不予从轻。但是,这不意味着要抹掉被告人的从轻情节,比如一个穷凶极恶的歹徒自首了,在审判的时候,他的自首情节依然要依法从轻,但是由于实在过于恶劣,总体上法官可以决定最终量刑不予从轻。



比如,此前备受关注的北京民航总医院杨文医生遇害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凶犯孙文斌故意杀人罪死刑,在审理中,一审法院鉴于孙文斌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认为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因而对其判处了死刑。“百香果女孩”的母亲申诉后,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杨光毅强奸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2月2日死刑执行。




另一方面,我们同样要看到,依法“从轻处罚”与“严惩犯罪”在刑法的适用中同等重要。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犯罪分子触犯的罪名所应当判处的法定刑的幅度内,最终适用相对较轻的或者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等等。也就是说,对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少年犯”“没得逞”“帮凶”“坦白从宽”的犯罪分子,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种“轻判”看似放纵了犯罪,实则与刑法的作用和功能是分不开的。


刑法的功能不仅是惩罚犯罪,还有保护人权。在不少民众的观念之中,被害人由于遭受了犯罪行为的侵犯,是最悲惨的,也是最需要同情和保护的。甚至在案件还没有进入法庭,被告人早已经在民众的心中成了一个“恶魔”。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因为每一个人,即使是最诚实的、最受尊重的人,也可能会面临着国家的刑事指控而成为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





只有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犯罪分子的罪行,也如实地考虑他们在犯罪中及时停止、真诚悔罪,或者本身因年龄较小而对自身行为的认识不够成熟的因素,真正地做到不枉不纵,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让每一个人都信任并遵守法律。刑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人行为的最低评价。


这条底线过高,那么社会将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这条底线过低,那么犯罪猖獗、人民利益得不到应有保护。正确地看待和运用刑法宽严相济的裁判标准,充分发挥刑罚的“严苛”与“怀柔”,才能真正地让人们对法律保持信任与敬畏,树立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另一方面,我们同样要看到,依法“从轻处罚”与“严惩犯罪”在刑法的适用中同等重要。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犯罪分子触犯的罪名所应当判处的法定刑的幅度内,最终适用相对较轻的或者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等等。也就是说,对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少年犯”“没得逞”“帮凶”“坦白从宽”的犯罪分子,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种“轻判”看似放纵了犯罪,实则与刑法的作用和功能是分不开的。


刑法的功能不仅是惩罚犯罪,还有保护人权。在不少民众的观念之中,被害人由于遭受了犯罪行为的侵犯,是最悲惨的,也是最需要同情和保护的。甚至在案件还没有进入法庭,被告人早已经在民众的心中成了一个“恶魔”。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因为每一个人,即使是最诚实的、最受尊重的人,也可能会面临着国家的刑事指控而成为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





只有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犯罪分子的罪行,也如实地考虑他们在犯罪中及时停止、真诚悔罪,或者本身因年龄较小而对自身行为的认识不够成熟的因素,真正地做到不枉不纵,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让每一个人都信任并遵守法律。刑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人行为的最低评价。


这条底线过高,那么社会将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这条底线过低,那么犯罪猖獗、人民利益得不到应有保护。正确地看待和运用刑法宽严相济的裁判标准,充分发挥刑罚的“严苛”与“怀柔”,才能真正地让人们对法律保持信任与敬畏,树立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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