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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8大陷阱,一般人只知道3个!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302人看过


陷阱1


借款人不写真名、模糊字迹




法官提醒

借款人签名可能会用小名、绰号、曾用名,或者写错名字,所以出借人应仔细核对,确认借条上的签名与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并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陷阱2

用消字笔签名




法官提醒

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因此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使用自己提供的笔签名。

陷阱3

由他人代写借条




法官提醒

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借条,以防借款人找他人代写。

陷阱4

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法官提醒

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条的,之后出借人应仔细检查借条是否为原件。


另外,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按手印。

陷阱5

担保人签名未表明担保人身份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借贷中如果有担保人,借条上应载明担保人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陷阱6

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



法官提醒

收条、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即不一定能证明为借贷关系,所以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

陷阱7

借条不写利息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借人应要求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陷阱8

公私不分


法官提醒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向出借人借款,但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导致出借人不能找公司要钱。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条的主体承担责任。


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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