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易杭州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倩》手游的CG视频中使用与《微》小说中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和角色形象,侵害了大神圈公司对该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网易公司为该游戏进行宣传推广,对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同时,小说原著作权人授予大神圈公司改编为游戏的权利仅限于手游,故其无权制止他人开发经营与《微》小说相关的《新倩》端游的行为。 综上,判令网易杭州公司等共同在相关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大神圈公司消除影响;网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开支十八万五千元,广州网易公司对其中的十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广州网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另外,根据涉案手游的传播程度和影响力,判令网易杭州公司等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并无不当。 鉴于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的不同法律属性,在适用法定或者酌定赔偿时,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该项内容可以在损失赔偿数额之外单独列出。因此,一审法院在50万元的经济损失之外,另行确定合理开支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 结合大神圈公司与律师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本案所采信的公证书证明事项以及大神圈公司的赔偿请求获支持情况,一审法院对合理开支部分的金额认定存在不当,法院对此酌情予以调减。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作出前述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