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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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剧本著作权转移时间点的风险防范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787人看过


案例简介

2006年3月,A公司为拍摄贺岁电视剧《十全十美》找到萧X,邀请创作该剧剧本,在萧X写出故事梗概经A公司认可后,双方于2006年5月18日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萧X将根据A公司要求在2006年7月15日前完成三集电视贺岁剧《十全十美》的定稿剧本创作。A公司将支付萧X每集2万元人民币的剧本稿酬,共计人民币6万元。分3次支付,分别是签约后、完成剧本创作后七天内、完成定稿剧本后七天内。A公司拥有剧本的版权及由此剧本所完成的电视剧的一切权利。萧X在本剧本不署名。编剧署名由A公司自行决定。同时,双方合同约定:只有在双方依照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的情况下,涉案剧本初稿和定稿的著作权才归A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萧X开始了剧本创作,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剧本的初稿与定稿。


2006年7月27日,A公司向萧X发出《退稿情况说明》,认为:由于萧X提交初稿时间过晚,距离定稿时间不到两周,造成A公司在操作时间上压力过大,且第一、二稿均未达到拍摄标准。经A公司所请导演看后,对剧本提出了很多尖刻的意见,并提出更换编剧重写,鉴于影视剧是以导演为核心的制作模式,A公司做出退稿决定。已支付的贰万(20,000)元作为退稿费支付给萧X,剩余肆万(40,000)元不再支付。


接到《退稿情况说明》后,萧X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剧本故事梗概、初稿、定稿的著作权是否发生转移?

法院观点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委托创作协议书》合法有效。涉案剧本的初稿和定稿均系萧X根据涉案《委托创作协议书》的约定创作完成的作品,根据涉案《委托创作协议书》的约定,只有在双方依照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的情况下,涉案剧本初稿和定稿的著作权才归A公司所有。由于A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且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4万元的报酬,没有全面履行合同,故萧X创作的贺岁电视剧《十全十美》故事梗概及剧本的初稿与定稿的著作权不发生转移,该著作权归萧X所有。


律师分析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作为民事合同之一,法律充分尊重其意思自治。所以剧本著作权转移的时间点,编剧和制片方完全可以自由约定。

一、具体时间点

一般情况下剧本著作权转移的时间点大致以下几种具体约定情形:(一)交付即转移;(二)认可即转移;(三)付酬即转移;(四)开拍即转移;(五)拍摄完成即转移;(六)上映即转移。从(一)到(六),越往后对编剧风险越小,相应地对制片方风险越大。

二、笼统的时间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就是笼统的时间点,即“只有双方依照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的情况下”,笼统的时间点约定容易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如对“全面履行”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律师建议

一、针对具体的时间点

不同的版权转移时间点对编剧和制片方有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制片方和编剧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谈判中的地位具体确定。但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制片方争取尽可能早的转移时间点,编剧争取尽可能晚的时间点。对于比较强势的制片方,编剧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剧本材料一旦提交版权就转移了。对于比较大牌的编剧,制片方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著作权只有上映才发生转移。


二、针对笼统的时间点

往往是设定条件的时间点,无论是制片方还是编剧,在签订合同前都应该考虑合同中设定的条件对自己风险由多大,能否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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