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春与王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后二人取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一套,2003年10月王某春因病死亡,未留有遗嘱。
2004年5月,王某霞写下“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书,其内容为:房子归老大,他独自承担养老人的义务,在养老期间如果不孝顺,我就卖房养老。”
该书面文字中署有王某霞与四子女签名。因老大未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王某霞能否撤销赠与?
房屋系王某春与王某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春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王某霞与四子女就该房屋形成共有关系。
综合2004年5月王某霞所书文字及庭审过程中双方的解释可知,王某霞所书文字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涉诉房屋仍登记于王某春名下,房屋产权尚未发生实际变更,现赠与人王某霞表示撤销上述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发生撤销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