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你对股权激励有什么理解?
某些企业由于忽视了期权行权会产生高额费用,导致行权后账面出现亏损,招来了舆论的非议,损害了企业的形象。
更有甚者,还有些公司的高管为了达到股权激励所要求的净利润指标,不惜牺牲企业的长期利益,出售对企业经营至关重要的战略资产,给企业以后的盈利能力带来隐患。
那么,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到底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规避哪些误区?
这里总结出目前我国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时面临的八大误区和陷阱,希望能给正在股权激励这个围城内外徘徊的企业一点启示。
误区一
认为股权激励就是股票期权激励
其实,股权激励并非只有股票期权激励这一种方式,股权激励还包括限制性股票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票增值权等。由于现在A股上市公司用得最多的是股票期权激励。但这并不表明企业对高管的激励只有这一个方法,企业(特别是非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他的激励方法。
在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仅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作了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采取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
所谓限制性股票,是公司免费赠送给高管人员的一种股票,但这些股票的买卖和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高管在限制的期限内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如果在限制期内高管辞职或者不幸被开除,股票就会被没收。目前,限制性股票计划因为对高管抛售股票限制较多、激励程度有限而遭到了大多数公司的冷遇。
误区二
认为股票期权计划适用于任何行业
股票期权并非适用于每一个企业。一般来讲,实行股票期权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企业处于竞争性行业。否则,经营者无需通过自己的努力,只要利用垄断地位提高价格或减少供给量,就可轻易长期地坐享高额利润。只有处于竞争性的行业才有必要实行期权激励。由于经营者面临的市场环境充满竞争,企业只有求新求变方可生存发展。实行期权激励,可以鼓励经营者锐意进取、勇于创新,让公司不断增强竞争力。
第二,企业的成长性较好,具有发展潜力。企业有较好的成长性,意味着市场尚未开发或尚未饱和,企业有充足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源开拓业务。在这种条件下,只要所有者有效地激励经营者,他们就会创造出良好的业绩,实现经营者价值和股东价值的双赢。
第三,企业产权清晰,内部权责明确。企业建立起规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董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是实施期权激励的前提条件。产权不清晰,股权就无法确定,而且,如果政府对企业经营进行过多的不应有的干预,也会使股票期权计划失效。
误区三
推行股权激励可以完善公司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推行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相反。一个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企业若贸然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甚至会引发企业生存危机。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首先是形式上的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包含这样一些要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工大会等。
但更为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完善。上述要素以合约关系为纽带,各司其职,互为制衡。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委托人,要求公司高管尽职尽责,以使股东能够得到更多的投资回报。
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追求的是包括知识、才能、社会地位在内的自身人力资本增值,以及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力资本报酬最大化。因此,公司不仅必须为经理人员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还必须建立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经理人员约束机制。
误区四
认为股权激励的成本不大
把股权激励的成本作为费用记入损益表,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2007年年报显示,有19家公司明确了报告期内予以摊销的期权费用。这19家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04.88亿元,期权费用合计13.12亿元,占比达到12.5%。
对于刚刚接触股票期权的我国上市公司来说,对这一权益工具带来的费用问题可能有如下3种认识误区或操作障碍:
第一,认为高管们行权后获得的财富来自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公司本身并没有承担成本和费用;
第二,认为只有激励对象行权才产生费用,在行权等待期内不应将相关费用入账;
第三,已经意识到了股票期权会产生费用,但是会计入账时,不知道如何计算或分摊该费用。
其实,当被激励对象行权时,正常情况下每股价值已经高过了行权价,高出的部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经营取得的价值,本应归属于公司,但公司把这部分价值授予了经营者,这势必会摊薄公司收益,因此须记入费用,作为获得经理人劳动或服务的成本。而经理人的劳动贯穿了整个行权期限,因而必须在整个行权期的每个会计年度予以分摊。
误区五
考核标准越高越好
如何制定对管理层的考核标准被认为是整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最难点。合理的考核指标能够激励管理层努力经营,但又不至于被他们认为高不可攀而放弃努力。
2008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对行权指标设定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
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也就是指数指标;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另外,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这些规定是善意的,从高从严的考核标准将鞭策高管们勤勉努力。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具有可行性或者最为合理。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框架来套住。比如上述规定要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这个平均水平的数字从何得到?行业协会、发改委、证监会都有自己的行业报告,以谁为准?
误区六
行权价格随意高下
尽管斯克尔斯早在1970年代就与他的同事、数学家费雪·布莱克研究出了一个计算期权价格的复杂公式—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并因此获得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家,成为被国际上制定期权价格最权威的方法。但中国限制于没有期权市场的投资者对期权价格进行纠偏,行权价格的制定具有极大随意性,更改也过于频繁。
原则上说,在股价不低于行权价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重新定价来使股票期权变得更加有利可图。如果重新定价确属必要,上市公司应就重新定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然后才能更改。
从本质上来说,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中,股权激励方案应是一个企业的自主行为,股东们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判断这一方案是否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如果得到股东大会的通过,它就是合理的,监管方不应该过多干涉。哪怕后来被证明可能存在激励过度问题,理性的企业将在未来的激励方案设计中予以调整。
误区七
对资本市场是否有效不加考虑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是股权激励计划能否有效实施的前提。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股票价格基本上反映了经营者接手企业时企业的价值,短时间内股价大幅上涨的可能性很小。在美国,大部分公司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价格都约等于甚至小于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许定波提出,在目前欠完善的资本市场里,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将会很有限。他提醒企业在今后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该根据股价未来上涨、下跌以及平盘的三种可能情况进行估计,对期权的风险、收益和成本做“灵敏度分析”。
为了消除股权激励的大盘噪音,国外早有学者提出一种指数化期权方案。比如,我国的公司可以选取沪深300指数为参照物,若在第一年中,沪深300指数上升12%,则规定期权的行权价也将上升12%。这样,只有当公司股价增长跑赢了沪深300时,经营者才有行权的可能。公司也可选择行业指数来克服市场指数不能区分行业特点的缺陷,但对于一些综合经营的企业,因为很难将其划入某个行业,就会给选择指数带来困难。
来源:秦翌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