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章程的自由约定——股东出资时间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公司法 |1709人看过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实务分析】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

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

  • 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 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操作建议】

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

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研究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对普通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但笔者仍建议股东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

来源:公司风险防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