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巴黎公约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有较强的识别性,网络中的访问者一般凭借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还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商标权人应有权以域名的方式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享受该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必然会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事实上造成了妨碍驰名商标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的,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
编者说明
对驰名商标的扩大化保护,是《巴黎公约》以来的习惯做法,但从《巴黎公约》到TRIPs都是将驰名商标局限在现实空间加以保护。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字母、拼音、文字注册为域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带来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实践的发展提出了新问题: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能否扩展到网络空间?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字母、拼音、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权?本案判决即本裁判意见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有益探索,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本案判决即本裁判意见尚有两个亮点: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中首次认定驰名商标。这里,人民法院以其实际行动表明:人民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应注意的是,本案首先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再依据相关法律认定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依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二是在对《巴黎公约》的适用问题上,鉴于在对待WTO法律时,各国几乎都否定了WTO法律在内国的直接适用,我国也不应例外。故本案只适用了《巴黎公约》的原则精神,并不引用其具体条款。应当说,这既考虑到了条约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又照顾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显示了我国法官在解决这一难题时的高超艺术。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转自:公号“泽知” 聂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