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企业不想让人知道的事情都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概念,其中“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定标准。企业应加强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保密措施,一方面降低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另一方面使自己的商业秘密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很多企业认为,自己不想让人知道的事情都是商业秘密。其实商业秘密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概念。法律上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技术信息如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情报、数据、图片等资料;经营信息如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信息。
所以,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若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这四大特点。
若企业因自己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遭受侵犯而提起诉讼,需要对自己的商业秘密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这四大特点承担举证责任。作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最难举证证明的应属保密性这一特点。
法律上“采取保密措施”这一特点的认定标准是“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并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与认定。
具体而言,建议企业对自己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来源:企业风险管理智库 作者:何安妮 王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