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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名字可别乱签,签错位置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1075人看过


民间借贷是一种资源丰富、快速便捷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是民间借贷具有随意性和风险性,若借款条据没写清楚,容易引发纠纷,甚至诉至法院也没办法解决。

案例一


2009年5月27日,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兹向王某借款人民币95000元,借款期限1年,此项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被告吴某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并捺印被告陆某在被告吴某的签名和借条落款时间的正下方签名并捺印。  


嗣后,原告王某因向被告吴某、陆某催讨借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陆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判决

被告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还在该借条被告吴某签名的正下方签名捺印,应视为共同借款人


案例二


2007年1月18日,于某向江某出借10万整,江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于某人民币10万元整,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5%。”江某在借据右下方书写“借款人江某”。李某在借据的左侧空白处签名,未注明身份。 


借款到期后,江某下落不明。于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虽然在借据上签字,但是,既非保证人,亦非共同借款人,仅是见证人


法院判决

江某在借据右下方书写“借款人江某”,而李某在借据的左侧空白处签名,从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看,李某不应认定为借款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李某也不应认定为保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三


陈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A公司的客户,双方有业务往来。陈某向李某借款,借条内容为:“现因业务发展需要,借李某人民币100万元整,借款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A公司加盖公章、陈某签了名但未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后李某起诉要求A公司和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在落款处签章的一般为借款主体,而A公司、陈某分别在落款处盖章、签字,但并没有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可以理解为A公司和陈某皆为借款人;  


陈某认为其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其在签字时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身份进行注明,现陈某在签字时并未区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其签名具有独立性,认定为个人行为;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和陈某为共同借款人。


综上,以借条为形式的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广泛应用,其落款应根据实际情况注明清楚,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签字时,应明确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法定代表人这四种身份人的签名位置,不同身份的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来源:重庆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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