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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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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155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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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史某某、杨某某、周某均为LS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为LS公司研发部、产品部、质量部负责人。2013年1月16日, MLD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与LS公司基本相同,杨某为公司股东之一,其他股东均是史某某、杨某某以及周某的亲友。MLD公司成立后,史某某、杨某某先后从LS公司离职,并入职MLD公司工作至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8月,LS公司发现周某以其配偶名义入股MLD公司并将LS公司技术泄露给MLD公司后,遂将周某开除。

  2012年11月5日,杨某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阴道电极”的专利,即涉案专利。2013年9月13日,涉案专利申请人变更为MLD公司,LS公司认为,杨某本身没有相关行业从业以及研究的经历,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应为史某某、杨某某、周某。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归LS公司所有。MLD公司辩称诉争专利系由杨某完成,MLD公司从杨某处受让了该专利,史某某、杨某某、周某并非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更与史某某、杨某某、周某在LS公司处的职务无关,权属应归MLD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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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职务发明纠纷一般是单位与员工之间就员工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即单位员工将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员工为专利权人。而单位主张上述专利系员工的职务发明,权属应当归单位所有。

  而本案中,诉争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是与原单位没有关系的第三人,并且该第三人在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后,旋即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公司,也即本案被告。因第三人公司和名义发明人均与原告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所以难以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专利权归属。

  案件审理中,需要原告方加以举证的事实有两个关键点:

  一:如何证明杨某不是发明人?

  二:如何证明史某某、杨某某、周某是发明人,并且属于职务发明?

  由于专利法关于确认发明人身份和职务发明的规定又较为笼统,这就需要审判人员发挥审判经验,充分运用民事证据规则,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相关法律事实,以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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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利益,应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应对,例如:

  1.规范管理企业的技术资料,加强档案管理;

  2.及时将相关发明创造结果申请保护,或者纳入商业秘密管理,明确专利权归属以及相关员工的保密义务;

  3.完善不对退休以及离职员工的后续管理,确立相关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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