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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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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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晕,我吃了假“鲍师傅”…平均15家店就有14家是假的!试问山寨行为该当何“罪”?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689人看过

“山寨店”属侵犯“鲍师傅”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就属于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即便没有上述仿冒行为,单纯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将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山寨店未经商标权人的授权,直接使用与“鲍师傅”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由工商部门没收、销毁其侵权商品,对违法经营额达五万元以上的经营者,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经营者,可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经营者,应当从重处罚


除了高额罚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将面临民事赔偿,按《商标法》规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除了上述罚款、赔款,若涉嫌犯罪,将被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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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使用“鲍师傅”商标,用混淆行为也将担责

有些山寨店貌似很“聪明”,知道注册商标“碰不得”,于是转而走起了“混淆路线”——把店名、商品名搞得跟正宗店很相似,甚至连店面的装修风格、员工的工作服都和正宗店差不多。

这样的“混淆行为”对消费者起到了误导作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虽然对这种搭便车的“流氓行为”,《商标法》一般无可奈何,但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时我们可以请出另一款“大杀器”——《反不正当竞争法》。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实施混淆行为,将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除了罚款,违法经营者同样将面临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按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外,构成犯罪的,仍将承担刑事责任! 



温馨

提示

相对于其他行业,食品店的入市门槛大多较低,容易在成名之后遭到各种侵权,因此管家提醒:

企业主们一方面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创立之初就做好品牌规划和建设;另一方面也要知法懂法,在遭到侵害的时候,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品牌。


来源:红盾论坛 于家堡自贸区服务大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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