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时权利人手握铁证如山的证据,也可能因为在法定期间内未及时行使权利而败诉。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请。
全都是因为这4个字:
诉讼时效!!!
忘记催款的夫妻 - - -
家住新邵县的李某夫妇经营了一家加工厂,2006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夫妇多次借款给生意伙伴方某用于经营。2013年2月20日,双方经结算,方某共欠李某夫妇10万元整。当日,方某出具一张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借条给李某夫妇。借款到期后,方某未偿还债务,李某夫妇也未再向方某催还该借款。
时隔四年之后的2017年11月份,李某夫妇忽然发现方某打的借条,想起方某还欠了他们10万元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偿还10万元债务。庭审中,方某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将10万元借款出借给方某,当方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
本案中,方某应在2013年8月20日前还清借款,而李某夫妇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李某夫妇又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应由李某夫妇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 - -
我国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人应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否则,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权利人就很可能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正如本案中的李某夫妇,尽管铁证在手,却也难获法院支持。
时效的起算 - - -
1.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 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 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 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来源: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