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给“某科产品换个礼盒包装再卖,侵犯商标专用权吗?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8日|分类:公司法 |500人看过


案情简介

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 “FLYCO某科”“某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8类:剃须刀、刮胡刀、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力和非电力脱毛器等,商标有效期限分别自200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止、自2006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止。


2022年6月,某科公司委托经办人员在淘宝网上某高端礼品店购买了一款带礼盒包装的“FLYCO某科”剃须刀产品,该礼盒包装未经某科公司同意替换了正品包装。购物完成后,某科公司经办人员向某公证处申请对收到的网购商品和查看购买平台信息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之后,某科公司诉至法院,以某高端礼品店擅自替换其公司产品包装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是其公司的特定礼盒产品,抢占了其公司礼盒产品的市场份额,同时也存在降低其公司商品品质的风险,侵害了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某科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FLYCO某科”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审理中,被告辩称其出售的剃须刀系正品。


经法院审查,某科公司的主张属实,尽管某高端礼品店出售的案涉侵权产品包装内产品系某科公司生产的正品,但该包装盒与某科公司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法院拟判决认定某科公司侵权的主张,向被告释明败诉风险,后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评析


某高端礼品店销售的涉案产品礼盒包装中的剃须刀产品本身来源于某科公司,且其使用的包装盒上也附着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并未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直接后果,但商品的外包装除了发挥保护与盛载商品的基本功能外,还发挥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


某高端礼品店未经某科公司许可,擅自将某科公司的商品替换包装盒,且该些包装盒与某科公司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告销售更换包装的产品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是一件较为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件。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一般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涉侵权产品系仿冒产品,而本案的侵权产品包装内系正品,但未经正品生产者同意,对包装盒进行了更换。2、一般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侵权仿冒产品想要傍名牌,让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后果,误以为仿冒产品系正品生产商生产,从而直接侵害了正品的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本案的侵权产品不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直接后果。


本案最终认定为侵害商标权,主要理由如下: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质量保障、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商标的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于商标的侵权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论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后果,均可以直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