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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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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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中见大义!首例涉微信小程序侵权案判了!

发布者:胡荣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35人看过


案件详情





研发微信小程序

2019年初,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研发微信小程序。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指使公司技术总监提取福州市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宝宝系列小程序源代码,并交给该公司产品经理王某、袁某,由二人率领其所在的移动项目小组技术员添加广告后修改制作出六款微信小程序。


上架公开发行

之后,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发行,获取利益。


版权侵权鉴定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核心文件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程序。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获利,该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经营获利,公司产品经理、移动项目小组技术员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非法获利,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经查,刘某某盗取福州某公司小程序源代码,修改后制作6款小程序通过社交软件运营非法牟利,非法经营额约25万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刘某某等刑罚,并处罚金80万至120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和“发行”,包括了复制作品、发行作品、既复制又发行作品,也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还包括了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涵盖的范围广。而本案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的源代码并植入广告后,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信息网络传播,系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市场主体应当正确认识剽窃他人作品的法律风险,杜绝侥幸心理,自觉维护版权市场秩序。





专家点评



微信小程序因其具有开发成本低、营销方式多样、传播快捷、用户体验舒适等特点,深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但与此同时,也面临侵权多发、易发等问题。本案入选2022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该案的判决充分彰显了福州市版权执法部门和鼓楼法院不断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加强行政与司法协作,准确适用著作权法,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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