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研发微信小程序 2019年初,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研发微信小程序。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指使公司技术总监提取福州市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宝宝系列小程序源代码,并交给该公司产品经理王某、袁某,由二人率领其所在的移动项目小组技术员添加广告后修改制作出六款微信小程序。 上架公开发行 之后,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发行,获取利益。 版权侵权鉴定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核心文件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程序。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和“发行”,包括了复制作品、发行作品、既复制又发行作品,也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还包括了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涵盖的范围广。而本案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的源代码并植入广告后,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信息网络传播,系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市场主体应当正确认识剽窃他人作品的法律风险,杜绝侥幸心理,自觉维护版权市场秩序。
专家点评
微信小程序因其具有开发成本低、营销方式多样、传播快捷、用户体验舒适等特点,深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但与此同时,也面临侵权多发、易发等问题。本案入选2022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该案的判决充分彰显了福州市版权执法部门和鼓楼法院不断适应版权保护新形势,加强行政与司法协作,准确适用著作权法,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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