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拥有大量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涉案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A公司与B公司于2009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A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A公司所有的多项商标,许可期限为商标使用期限,以及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B公司取得许可使用后,自2014年起开始拖欠A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累计金额高达上千万元。在此期间,A公司多次与B公司沟通协商还款事宜,直至2020年B公司才付清拖欠A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但并未支付逾期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从而产生的逾期违约金。A公司遂提起本案仲裁,请求B公司向A公司偿还涉案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B公司称其在使用A公司的商标期间曾将其中两个商标申请为驰名商标,并自费对相似商标进行维权诉讼,维护了涉案商标的权利,且受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困难,故申请调低违约金。
争议焦点
1.商标试用期届满续期后双方并未重新签订合同,某仲裁委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B公司能否以申请驰名商标、维护商标贡献及疫情为由要求减少违约金?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定某仲裁委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运用专业性优势,综合考量了B公司在申请驰名商标、进行商标维权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以及新冠疫情对于B公司企业经营上的打击,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及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低。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结语和建议
商标通过许可使用可以扩大商标的影响力,最大限度发挥商标优势,被许可人亦可以提高产品竞争力和销售量,获取更多经济利润,其中商誉是商标许可合同成立的基础。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具有形成周期长、高附加值及易损性特征。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履行时间跨度长、涉案商标在合同履行期间也成长为驰名商标,仲裁庭如何既能均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又能快速定分止争,以免商誉因纠纷出现价值贬损。仲裁庭一方面发挥知识产权专业性,充分考虑被申请人在商标使用期间产生的商标增值的努力,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商标许可所应得的利益,又减少了被许可人的违约金负担,双方从对抗走向了共赢的良好结局;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全过程的保密性、快捷高效性有利于商标商誉的价值维持及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建议各商事主体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商誉及商业秘密时,应当充分认识到仲裁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优越性,并及早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未雨绸缪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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