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顾名思义,就是扣留和搁置。留置权通俗地讲,就是把他人的财产进行扣留和搁置的权利。留置权在我国普遍存在,留置权的行使维护了公平原则,对债务人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也是一种压力和督促。比如,小王自幼习武,找铁匠打造了一把剑,剑铸成了,但是小王却说钱不够,让师傅先把剑给他,师傅加工费的债权没有实现,拒绝了小王的请求,并且把剑扣下,让小王拿钱来取剑。小王就是债务人,铸剑师傅是债权人,铸好的剑就是留置财产,也可以叫做留置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就占有的该财产可以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铸剑师傅在留置之前就已经因为铸造加工合法占有了宝剑,如果小王再不交加工费,铸剑师傅就可以直接把剑处理掉,卖剑的钱先清偿铸剑师傅的加工费。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家族的一员,而且大多数人对它也是耳熟能详的,在生活中普遍被设立和适用。这个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当事人之间创设的,所以留置权属于法定权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具备了留置权行使的条件,留置权自然成立,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和左右。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的特性,是主债权的从权利,有主债权才有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因主债权生而生,随主债权灭而灭。留置权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且留置权的效力也普遍及于留置的全部财产,不存在把留置物分别算账的情况。
留置权不是债权人可以随便设立的,留置权的成立是有条件和前提的。首先,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权人并没有实际掌握留置物,比如张三对于李四有借款债权,李四没有偿还,张三向要对李四的车辆行使留置权,但是李四的车辆还在李四的车库里停放着,张三找人到了李四处强行开出车辆放回自家车库进行留置,这并不能依法成立留置权;相反,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权利,他对车辆的占有并不属于合法占有。再就是债务已经到期但是债务人没有清偿。如果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是1年,但是还不到1个月,债权人就把债务人的财产留置了,要求债务人还债,这属于权利的滥用,而且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留置权只有在债务到期后才能成立。债权人占有的留置物应该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比如,看货的仓库在没有收到管理费的情况下可以留置仓库里的货物,不能扣留债务人的车辆或者其他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间留置可以除外。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企业的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可以不必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为企业都属于商事主体,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交往和活动过程中,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留置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有价证券)即可,因为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规范和频繁,一般的财产和有价证券同商事主体交往一般都有关系,所以不是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对于留置财产也就是留置物的种类规定很宽泛,只要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就可以成立留置权。权利范围在《物权法》之后就被大大扩展了,权利适用范围扩大后,在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不可避免会有留置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情况出现,有时还会导致留置权人和债务人权益不均衡、不公平的情况。所以,法律规定了不成立留置权的情况。一是法律规定不能留置的。
《海关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法定不得留置的财产还包括禁止流通物,比如毒品、武器、弹药等。在这里,法律已经对于不能留置的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比如,某演员在服装店定做演出服装,因为演员赶档期,有商演活动,所以约定即便欠付加工费,也要按时交付加工好的衣服,不能留置。那么债务到期后,裁缝也不能留置演员的衣服督促债务人交付加工费,只能按期交付做好的衣服,再对加工费和违约金主张权利。法律规定留置财产的价值范围也有规定,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留置的财产应该和债务金额相当。当然,如果留置的财产不可分的话,允许留置动产的价值朝过债务的金额。比如,到裁缝店加工旗袍,加工费1000元,但是加工后的旗袍价值10000元,在定做人不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旗袍属于不可分物,无法将其分割成和债务数额相当的动产部分,因此,应当允许承揽人留置超过债务数额价值的财产,以督促定做人履行债务。对于留置财产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的规定适用的前提就是留置的动产可以进行分割,属于可分物。比如,仓储公司帮助煤炭公司储存煤炭,欠付报关费10万元,仓储公司保管的煤炭价值100万元,煤炭公司如果要拉走煤炭的话,仓储公司可以允许煤炭公司按照市场价值拉走90万元煤炭,剩余10万元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