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泰一直想在厦门置业,经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觉得阿齐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某小区房产很不错。经中介公司撮合,2019年12月,阿泰、阿齐、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总价300万元,其中签订合同当天阿泰付定金10万元,七日内支付首付款140万元,其余10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由阿泰通过商业贷款方式支付,最后的50万元约定以资金监管方式由指定的银行或担保公司支付给阿齐。《房屋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金承担、佣金支付等问题。
阿泰依约支付了定金10万元和首付款140万元。但阿泰去银行办理该房产按揭贷款,只能贷款100万元。
2019年12月20日,阿泰与阿齐申请讼争房屋的变更登记后,阿泰将房产按揭贷款100万元支付给阿齐,剩余50万元未付。
就在这时 “有趣”的事情出现了 然而 付款期限已过 阿齐却没收到50万元的余款 便找阿泰讨要余款 阿泰遂去找中介公司 谁知道中介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由于阿泰未能按时支付剩余50万元款项,阿齐向法院起诉阿泰,要求阿泰支付剩余50万元房产款项及相应违约金。 阿泰认为,房屋买卖是由中介公司服务,中介公司也是合同当事人之一,应追中介公司为第三人,由中介公司向阿齐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并且,50万元房产款项,阿泰已按约定支付款项给了中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支付金额,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50万元购房款以资金监管方式由指定的银行或担保公司支付给张某,但是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指定监管单45万元支付给中介公司即已经完成了购房款50万元的支付义务,不予采纳。至于阿泰与中介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阿泰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 法院判决 阿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阿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 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在收款方即售房人未指示或同意由原中介公司收款,更未同意仅支付45万元即视为支付完毕全部余款的情况下,虽然《房产买卖合同》中确有约定购房款中50万元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支付,但这是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资金监管形式,而非如由中介公司进行资金监管。购房人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来支付款项,切莫贪图小便宜,受中介公司诱导将款项支付给中介公司,否则,会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