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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调岗的实务操作解析

发布者:裘栋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482人看过

调岗实务操作解

实务中,大部分用人位在劳动合同条款或者劳动合同附件中都会"公司有根据业务发展,以及工工作表现调整工作位,位后,公司有根据新位等,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包括提高和降低"。但是依据这样的规定,用人位在践操作中,是否就可以单方调岗调薪了呢?在司法界关于企业单工的工作位,主要存在两种立的点。一种认为,工作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定,一旦定,就行,不能整;另一种认为劳动合同往往具有期性,履行程中常出现订无法料的情形,企业为应对业风险,有方面工的工作位。两种点分劳动者的定性和企的用工自主权益平衡。所以为了更好得探讨调岗这个问题,在本文中我指的调岗调薪仅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不包括用人位与劳动商一致的情况。

们认为,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可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指用人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所作的重大更,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范围内,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内容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有密切联系,对这些内容的变更可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劳动合同内容所作的更,既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报酬,也不涉及工作地点变换条款、工作定性等等。

先看一个案例,李某是2011年3月入被告公司,2013年双方续签一份劳动合同,定李某从事管理工作,工作地点杭州。2014年年中考核,李某的效考核D级,考核结果在被告公司予以了公示。2014年7月23日,公司向李某出《关于李某整的通知》,将李某从业务管理岗调整至某店客服,工资级别,并要求李某在2天内前往新到。李某收到通知后拒服从调岗,并仍旧在原公地点到上班。2014年8月27日,公司以李某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第一个争焦点就是公司调岗是否合法。从法律定的角度,用人对劳动者的单方调岗调薪行为属于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依据《劳动法》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四)第11条的定,劳动合同岗位的法定更情况及同同意更有以下几种:

1工不能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位可以行培整工作位;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定的医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位可以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

3劳动合同依据的客情况生重大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位与劳动商,可以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位和薪酬),此种情况,需双方商一致,如商不一致,也不能劳动合同,而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司法践角度,用人位在持原工水平的前提下劳动者的职务或工作位,属于企的用工自主,法院一般不予干涉。但是致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引起劳动,法院会实质审查。从法律面上位的同,用人位是否可以劳动者的薪酬,相关法律没有就问题作出直接、明确的定,仅部分省市作出了地方性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及省仲裁院《关于劳动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试行)第四十二条:用人劳动者工作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更但确属用人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劳动仲裁委2017合刊的《关于劳动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解答"定了用人位与劳动者可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岗调岗应属于合理范畴,并由用人举证证明存在化事。若劳动者接受调岗但不接受薪,由用人明理由,并根据用人实际情况、劳动整后的工作位性、双方合同定等内容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益。

上海市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审判口径中指出:倾向认为,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广省高院和广劳动仲裁委2012年的会议纪定了用人位基于用工自主调岗,并明确企合理行使调岗权的要求:(1调岗是用人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岗劳动者的工水平与原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反法律法的情形。

市高院等六部2017年会议纪要二及了从是否确产经营之必需、是否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性等方面,定用人位的调岗是否具正当性。

综上所述,即便是在法定条件下的调岗,用人位仍存在不可控的法律风险。所以用人应当从调岗的正当性方面行考量,大致包括调岗依据的时效性、调岗行为的必要性、调岗过程的程序性及调岗后果的合理性等行判断。我们为用人列了以下裁判机关一般考量调岗方案合理性的方面:1)新位与劳动者所学专业的匹配性;2)新位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匹配性;3)新位工作地点是否足以影响工日常生活的时间安排,或影响但是否提供一定的交通便利条件或福利;4)新位不备惩罚性或侮辱性5)新位工待遇当适度整,且必符合用人位的职级与薪资标准的对应体系;6)新位工作条件、工作度是否适劳动者的身体状况;7)新工作位与原工作位属于同一个用人位主体。

另外,了确保调岗薪、调职程中尽量少生争,减少法律风险,用人位要在劳动合同签订、日常管理中就要风险生,以下措施可以防参考:

1、在劳动合同中,调岗薪、调职性条款。比如:甲方(公司)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及乙方(工)的身体情况、工作能力、工作表整乙方的位、工作位,并根据甲方的效益情况、乙方的工作献等整乙方的工

2、在企章制度中,明确调岗调调职的情形,行公示并且要求字确

3、制定好,明确职责。公司只有制,明确工的职责,才能对员行考核,考察工是否合格,是否符合位要求。如果公司没有制定,就无法考核工是否符合位要求,是否任工作。公司也就无法以工不任工作工的工作位。

4、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公司要有明确的考核制度和考核记录,因为调岗调薪调职的证明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一定要注意日常考核。

5调岗调调职工提前就要注意考核,加考核据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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