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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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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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房款

发布者:涂田军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404人看过


1、买卖双方协议解除

2、卖家违反合同约定

(1)你跟卖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卖家那边没有告诉你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家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卖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房屋买卖的卖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卖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你购买的那个房子,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7)还是房子本身的原因,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买卖一方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在经对方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还是没有去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没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而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但是,不管是怎样,购房者没交延迟房款的违约金,但到底是给了房款的。因此,要是说房子的出卖人要不要交付房屋的,还得看回他们双方的合同约定:

1、要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在购房人不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自然可以不交付房屋。

2、如果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交房,购房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费用,出卖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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