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视角下传统式师徒关系之纠结(郭德纲、曹云金师徒冲突)
文 | 胡庆海,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视角下传统式师徒关系之纠结
——从郭德纲、曹云金师徒冲突事件谈起
引言
近日,郭德纲与曹云金之间的师徒恩怨成为热点新闻。略略翻一下网络新闻,发现两人之间的冲突也无非是师徒关系常见的那种传统叙事——老师傅压榨初出茅庐的小徒弟,小徒弟翅膀硬了回头再殴老师傅。谁是谁非,很难说清,笔者对此不予置评。笔者作为律师,试从劳动法角度谈一谈传统师徒关系之纠结。
“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可能是传统社会代代相传、且不断被证实的真理。在传统社会,男主外,负责挣面包,女主内,负责生养娃。男人步入中年的遗憾,往往都和当年的入行错误有关,入行直接决定着其今后的社会地位。女方的择偶错误,对其命运的打击可以说是致命性的,如果遇人不淑,社会基本不许你重新洗牌。
现代社会男女平等,职场开放,但道理大体类似,入行和择偶依然是最重要的人生抉择。笔者的观察是,即使在现代社会,选对行当或配偶也是非常关键的。你可以一拍脑袋,说换咱就换,但毕竟巨大的沉没成本放在那里。
本文不谈婚姻,只谈职场。
入行很关键,师傅领进门
男(女)怕入错行,是因为选对行当太重要了。
首先,行当意味着某种存在壁垒的封闭性资源。不进入某一个行当,就无法接触到那个行当的资源。即使掌握了那个行当所需的常规技能和知识,往往也无济于事。英雄也要有用武之地。用现在的话说,牛人也需要平台或曰圈子。君不见,在那些资源丰富的大机构里,抱大腿、傍大树,就是最重要的生存技能。进入一个行当很重要,进入之后获得那个行当的优质资源就更重要了。这种资源有时很隐蔽。比如,即使在学术领域,尤其是社科领域,年轻人考博士能否被顺利录取、毕业后能否完美就业,也需要导师提供某种资源。如果单纯地认为,博士们都是关起门来靠悬梁刺股的努力读书考上去的,内行人就笑了。徒弟进入师傅的团队,就有机会接触该团队能带来的相对封闭的资源。
其次,行当意味着封闭的工作经验。在需要标准化技能的行业,不大可能形成传统的行当,因为所需要的全部技能都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得的。有些行业基于其自身特点,其所需技能具有封闭性,必须在实际的操作中习得。比如,笔者所在的律师行业,从表面上看,其所需的技能都是公开的,无非是通过司法考试,无非是读它几十本史尚宽、王泽鉴的书,无非是好好学英语,但这些技能在律师界是阿猫阿狗都能通过努力学会的东西,没什么了不起。业界固然看重教育背景,但更看重项目经验。好的项目不在你手上,你就无法获得用人单位、猎头们所看重的那种经验性知识。这些经验性知识即使是在信息充分流通的现代社会,也是死命读书给不了你的。传统曲艺行业也是一个例子,因为相声小品这些东西,不是一种标准化的现代科学知识,不上台去演练,就很难获得这种技能。徒弟进入师傅的团队,就有机会获得一种相对封闭的经验性知识。
另外,除了能够提供封闭性资源和经验性知识外,好的行当还能提供很多其他的好处,很难一一列举。比如,行当内优秀小伙伴的之间的你追我赶(英文有个词叫peer pressure),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机制。又比如,好的行当,本身就是一种品牌标签,贴上这个标签,能够有效消除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帮助行内人士快速获得市场认可,促成某种交易。好的行当,劳动报酬也高,这个不消细说。既然行当如此重要,领你入门的师傅就很关键了。
徒弟很关键,能成就师傅
男(女)怕入错行,更是因为入行意味着时间付出,再换行的沉没成本很高。
徒弟在师傅面前不是单方向的索取关系,徒弟是师傅团队的成员,好的徒弟联合起来,才能成就师傅的辉煌事业。团队作业的重要性,在当今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师傅个人的能力再强,没有好的团队,没有优秀的徒弟持续出力,也做不成大事。而徒弟作为团队成员,一旦取得了事业上的成功,师傅也能收获名与利。徒弟持续的时间和精力上的付出,作为一种相对廉价的劳动,反过来为师傅提供了资源。师傅和徒弟本来可以形成良性互动的双赢关系。
师傅向徒弟传授技艺、提供资源,一般都不是刻意为之,而是不得已而为之。为了让团队正常运转,师傅往往不得不把有技术含量的工作交给徒弟,从而给了徒弟成长的机会。但是,实践中,不少师傅总是优先把脏活、累活、恶心活给到徒弟,以画饼充饥的手法为诱饵,促使徒弟拼命卖力而已。人性本身是自私的,这一点无可厚非。当然,师傅也不能做得太过,做得太过,徒弟也就跑了,团队直接散架。但无论如何,师傅看重的只是徒弟提供的劳动,而不是其他。
优秀的徒弟难得。伯乐不常有,千里马也不常见。千里马的青春也有限,跑不了几年,马蹄就折旧了。为了获得徒弟的劳动,作为工作激励,师傅就应当以传授技艺、提供潜在资源为代价,实际给到或许诺给徒弟适当的利益。如果仅仅传授技艺、提供潜在资源还不足以实现有效的工作激励,则师傅还要另付一部分劳动报酬,比如给徒弟发发补贴、过节费、管管饭、把女儿许配给徒弟,等等。
当然,也有师傅认为自己传授的技艺或提供的潜在资源已经足够多、足够大,不需要再向徒弟支付任何其他劳动报酬;更有甚者,师傅不但不支付劳动报酬,还要让徒弟额外支付学费、分担团队建设费用,等等。比如,根据曹云金的说法,其早期跟着郭德纲学艺,就需要向郭德纲交学费、交生活费、交房租。[1] 郭德纲的做法,显然还是传统社会帮会规矩那一套。
值得一提的是,传统师徒关系缺乏正式的国家法律调整,因此,为了保证这种隐性契约关系的维持,师傅的权威就变得很重要。徒弟不争气或不忠诚,惹怒了师傅,则一顿血淋淋的板子是少不了的。电影《霸王别姬》里,程蝶衣和段小楼即使在成了“角儿”之后,屁股也免不了挨师傅的板子。电视剧《走西口》里,牛师傅狠揍梁满囤的故事,也是如此。师傅通过对徒弟进行体罚,建立权威,确保师徒隐性契约关系的正常履行。在传统师徒关系中,循循善诱的师傅是不常见的,因为那无助于师傅权威的建立。“师傅”,还是“师父”,有时也是混着写的,其权威可见一斑。
这在传统师徒关系中,是由师徒双方根据自身能力,基于不同的谈判能力决定的,在传统社会,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帮会规矩,就无可厚非。
但在现代社会的劳动法框架下,就不是这么回事了——
师傅是资方,徒弟是劳方
无论在传统还是现代社会,师傅和徒弟是互惠互利、互相成就的关系。师傅和徒弟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形成优秀的团队,就能在本行业内部立于不败之地。
进入现代社会,这种师徒互利关系,虽然也靠江湖义气、人品、诚信等软规矩来维系,但在正式层面主要靠劳动法来调整。是的,不管师徒关系多复杂,按照劳动法,师傅不过是发放工资、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的投资者),徒弟不过是领取工资、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曹云金作为郭德纲团队的一员,就应当是德云社聘用的一名普通劳动者。不知道郭德纲的公司有没有和曹云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有没有为其按照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有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些都是必须的,做不到这些,就属于反劳动法。
当然,师徒之间进行股权合作,不建立劳动关系,也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律框架,对此笔者不再展开。
简单地说,对于前述师傅能给徒弟提供的潜在的平台资源和知识资源,劳动法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不将其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在劳动法视角下,(笔者暂时忽略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等例外情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主要资源,主要就是工资。尽管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工资与其可能获得的巨大潜在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其实,在现代社会,很多行业事实上也存在着与传统社会并无二致的师徒关系。而现代劳动法本身是建立在“从身份到契约”的基础上的,对于师徒关系,仅关注劳动力的买与卖这一要素及其他直接相关事宜,而基本不关注其他。比如,在笔者所在的律师行业,就有业内大佬慨叹:这些实习律师,第一年就不该发工资,给他实习机会就不错了,多少人排着队挤破头要来本人团队打杂呢。确实,对于刚毕业的学生而言,如果能有幸进入在国内知名的业界大佬的团队去工作,确实上手优质项目的话,刚开始时不拿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也是划算的。毕竟今后的项目经验还是能够换来真金白银的,接触到大项目后今后的职业生涯也可能一日千里。但是,真要这么做,那就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在当代社会,这种无视法律的落后陈旧的思维要不得。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劳动法可以说是“简单、粗暴”。在劳动法的视角下,师傅和徒弟之间,(经由师傅设立的用人单位)就是一种关于劳动力的买和卖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履行及终止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不是当事人想怎样就怎样。徒弟应当服从师傅的工作安排,师傅应该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此而已,并无其他。劳动者可以期待的上述其他好处(可能远远大于劳动报酬),就只能看缘分,法律不管。唯有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法律才能有效地定纷止争。这自然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那种旧有的师徒人身依附关系,至少在正式的法律层面,早被抛入了历史的垃圾堆。
在传统社会,江湖规矩不是万能的;在现代社会,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劳动法对于职场只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这个框架是强制性的。只要不突破法律的强制性框架,职场上的师徒恩怨、人身依附、奉献与感恩、付出与愤懑,都可以大面积的存在。就像在传统社会师徒关系一贯很纠结一样,在现代法治社会师徒关系还要继续纠结。
在当代社会,如果初入职场的你,遇到了能给你提供巨大潜在资源的伯乐,则是你的幸运,自当珍惜。与今后的锦绣前程相比,眼下的工资又算个什么;如果老板抠门、小气、跋扈、阴狠,但能够及时发放工资,不违反劳动法,你也只能认命或跳槽。按照劳动法,除了工资,师傅(老板、用人单位)实在没有义务给你更多。想多了,那是你的错。